一般讲,在金属货币广泛行用以前,总有一个物物交换的阶段,在这二者之间,有一段时间人们往往用某一二种生活日用品—例如盐、粮、布匹、牲畜—作为交换媒介。在中国,这种情况不明显,但我国在金属铸币甚至贵金属货币得到广泛应用之后,却出现了贵金属退出流通领域、谷帛成为法定货币的反常现象。
以谷帛作货币,在动乱时期是有其合理性的。谷是食品,帛是服用品,都是人们生活必需品,也是动乱时期最宝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农家可以自己生产的物品。但是用谷帛作货币,弊病也是明显的,就在“以谷帛为币”的命令颁布数年之后,已发生了“巧伪渐多,竟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的情况。早在西汉时期,当有人提出要停止使用铜钱时,反对者就已指出“布帛不可尺寸分裂”(《汉书·食货志》)。东晋孔琳之讲谷帛为币的坏处:“谷帛为宝,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东晋人索辅专门批评以帛为币,说:“裂匹以为段数,缣布既坏,市易又难,徒坏女工,不任衣用。”他们的批评都很有说服力,但是在晋以后谷帛却仍然长时期地被用为货币。
《宋书·刘秀之传》记,刘宋前期,“汉川(今陕西南郑一带)悉以绢为货”。《隋书·食货志》记:“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陈朝“承梁丧乱之后”,“兼以粟帛为货”。北齐“冀州之北,钱皆不行,交贸者皆以绢布”。其他史籍也记载了类似情况。只是被排斥的铜钱被请回来以后,就由原先的谷帛为币变为钱、谷帛同时为币。
在谷、帛二者之间,“谷”价低质重,不便应用,所以似乎用“帛”的场合更多。前文讲到晋代皇帝以绢帛代金钱赏赐臣下,其实不只晋代,整个南北朝甚至隋唐时期都时常有赏赐绢帛的情况。不但赏赐绢帛,而且官兵俸禄也部分地支给帛,北齐时甚至以匹帛定俸禄等级,如规定“官一品每岁禄八百匹”,“九品二十八匹”等(《隋书·百官志》)。支出用帛,相应地税收也往往征收帛。官方还用帛来量刑,如规定偷盗物品折合帛若干匹就判什么罪等。南朝萧齐的竟陵王萧子良甚至讲:“钱帛相半,为制永久。”(《南齐书·武帝十七王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