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仿造古币”刑事案件。法院认为,当事人明知“古币”系伪造,却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出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此判决作出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南京市民秦某去年携带110枚仿造古钱币,来到南京朝天宫古玩钱币市场交易,买卖过程中,秦某对买家称,这些古币是从一个建筑工地上挖出来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和买主的鉴别辨认,最终这些古币以每枚400元的价格成交。事后买主又经权威部门鉴定,“古币”全部系伪造,买家便以诈骗罪起诉秦某。 秦某在法庭上申辩,根据古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秦某在出售这批“古币”时,也没有明示真伪,是买主轻信自己的辨别能力才购买的。因此,自己的出售行为符合行规,并非诈骗。 据业内人士介绍,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古玩市场的一项行规。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能否购得真品,全凭买家的鉴赏能力。南京古玩市场一位店家说,玩古玩的乐趣,就在于真假难辨,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主要考验买家的眼力和胆识。 正是由于“真假难辨”的市场,造就南京古玩市场众多“冤大头”。据介绍,南京市古玩市场出现过这样的事,消费者花巨资买的“太平天国宝剑”,经鉴定是红铜铸的伪造品。不要说普通市民,就连具有一定鉴赏能力的大学教授也有出资20余万元,买了10件仿真青铜工艺品的事。业内人士认为,对行规和惯例来说,出售赝品不为过。法律如果要按高价出售赝品文物论罪的话,那经营古玩市场的人最少有近50%要坐牢。 对于法律与行规之间的博弈,南京法院相关法官对记者表示,鉴于古玩难鉴定这样的特点,对赝品文物案不能一概而论。除故意出售伪造文物的要追究其刑责外,另有两种情形应予区别对待。其一,卖方认为文物为真品,但出售后被鉴定为赝品的,因其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不宜定性为诈骗。应属“重大误解”行为,可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二,对交易双方受鉴赏能力限制而无法确认真伪,但买方自愿购买的,事后经鉴定属赝品的,应依照行规、行约调整。不过,这位法官同时建议,对古玩市场的这些行规,应通过法律或法规进行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