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训令
(财制字第18号)
明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财政税收本位币由,令各级政府及银行金库中国人民银行、总金库、总会计。
为发展贸易,繁荣市场,沟通我区与友邻区物资交流起见,经与陕甘宁、山东、晋绥民主政府协商,同意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以下简称人民票)为华北、西北、华东三区本位货币,并于本年12月1日发行,所有原来各区货币,与人民银行钞票之比值按冀钞、北海币100元折1元人民票,晋察冀边币1000元折1元人民票,西北农钞2000元折1元人民票,流通兑换。各区之一切税收、借贷、公私款项收支及一切交易往来,均以人民票为本位币计算,并以金行字第一号通令与布告在案。兹为全区财政税收计算一致起见,特规定:
一、凡本区一切财政税收、会计账簿、报表、支拨以款计算者,统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为本位币,冀钞、农钞、边币、北海币按规定比值,折人民票计算。
二、凡在民国三十七年度已预支民国三十八年度款项者,明年一月一日,过转新账时,统应按规定比值,折人民票登账。
三、凡财政暂借或投资转入明年新账时,均按比值折人民票记账。
希即转伤所属,遵照执行。
主席 董必武
副主席 薄一波
蓝公武
杨秀峰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选自《中国革命根据地货币》,第100页,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