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幣(Fiat Money),指的是法定貨幣或法償貨幣,是一種以國家信用為基礎所發行的貨幣,民國二十四年(西元1935) 11月4日,國民政府宣佈實行法幣改革,發行國家信用法定貨幣,取代銀本位的銀圓。這是我國在民國二十二年實行廢兩改元之後,最重要的貨幣政策之一。法幣的發行,結束了五百年來的銀兩制度,也統一了上述百花齊放的紙幣紛亂期,不過在法幣發行的之初,仍有部份地方因特殊需要,繼續發行小額紙幣,不過整體的態勢,讓法幣已具有國家統一貨幣的精神,是我國貨幣制度的一大進步,而法幣的發行,將國家原來的銀本位制度改為法幣制度,並限期收回其他紙幣,並規定一切公私款項必須以法幣來收付,且將市面銀圓收歸國有,以壹圓法幣紙鈔收兌壹圓銀圓。
法幣發行初期的匯率是與英鎊採取固定匯率,每壹圓法幣可在指定銀行兌換十六點五便士的英鎊。次年,民國二十五年(西元1936),國民政府與美國談判,後售予美國白銀以換取美元作為法幣發行的外匯儲備,法幣遂改為與英鎊及美元固定匯率。
而由國家銀行發行,並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法幣,使紙幣脫離與貴金屬如黃金、白銀的價格波動,在當時是一種進步的金融措施,也是現代化國家金融體制應有的先進制度。
法幣的發行銀行,初期為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央銀行三家銀行,而中國農民銀行雖然與上述三行具有發行紙幣的權利,但始終並未具有真正的法幣身分,在多次呈報財政部加入法幣行列卻始終被拒,但由於仍具紙幣發行權,故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紙幣是真正有實無名的法幣,故中、中、交、農四大銀行,被認定為是法幣的四大發行銀行,但其實農行一直未正式入列。
而隨著民國三十一年,中央銀行回收所有紙幣發行權,中國、交通、農行三行的紙幣發行權也隨之結束,各地方先前特許發行的小額面值紙幣也一併全面結束。
中央銀行所發行的法幣,其發行期間為民國二十四年至民國三十七年,期間發行超過一百種以上的法幣,分由十六家印刷廠承印,期間歷經對日八年抗戰、臺灣光復、國共內戰,經歷了由戰爭產生的嚴重通貨膨脹,面額由壹分到壹萬,而民國三十一年也開放原本僅能當關稅繳納的關金券以一比二十當法幣流通,即壹圓關金等於貳拾圓法幣,所以當時在社會上主要流通著兩種貨幣,只是幣值不同。
而隨著通膨的日益嚴重,法幣於民國三十七年八月停止發行,關金券亦停止流通,政府推出號稱每壹圓具有兌換黃金0.22217克的金圓券,而以三百萬圓的法幣兌換壹圓的金圓券收兌,關金則是以十五萬圓兌換金圓券壹圓,而原流通於東北的東北流通券也以三十萬圓兌換壹圓的金圓券收兌,法幣最後在該年十一月二十日正式停用,結束了國民政府在大陸的法幣時期,共歷時十三年十六天。
而後的不到一年,國共內戰達到高峰,金圓券再度嚴重通貨膨脹,政府再於民國三十八年七月,推出銀元券,並以五億圓的金圓券再收兌成壹圓銀元券,但僅發行不久,國民政府在大陸大勢已去,隨即遷往臺灣,銀元券也不了了之,時值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