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九年后,到明孝宗弘治十六年(公元1503年),共六十八年未再铸钱。弘治十六年,铸行了“弘治通宝”,此钱皆为小平钱。光背无文,真书直读。此钱版本较多,各地所出,略有差异,弘治通宝,常见为小平钱,多数制作不精,字口不清,大致根据“治”字三点水旁写法不同,分为“分水”和“连水”治两种,版别研究尚未系统化全面化。
明孝宗朱祐樘,弘治十六年,命北京、南京两京外山东、福建、湖广等13省钱局开铸“弘治通宝”钱,定制每文钱重一钱二分,并规定了每年的铸额。
然弘治十八年五月,帝下令户部调查各地铸造“弘治通宝”的情况,各地所铸量仅为计划的十分之一、二;到了正德二年,四月下令各省全部停铸。前后铸期不足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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